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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塔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落地

来源:官网登录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7 16:41:19

细节:

  据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全维公司)。全维企业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此次无效请求由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应城新都化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洋丰)、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美丰)等公司共同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审查的决定要点在于该专利有没有创造性。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存技术作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存技术中是不是真的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存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存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创造性进行了评判。审查意见认为:结合双方对于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将高塔造粒和复合肥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结合,实现由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并非是本专利区别于现存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而是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其次,通过塔式喷淋造粒工艺制备硝基复合肥早已公开,尿基复合肥和硝基复合肥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复合肥。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没办法看出,采用所述结构的高塔需要用特定组成的尿基或硝基复合肥,也无法看出本专利中的高塔具有哪些特定的结构从而需要相应的肥料组成与之相适应。

  最后,虽然造粒塔的设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存技术的教导下可以考虑并设计各种各样的因素。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芭田股份)将其持有的“高塔造粒”有关的3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全维公司,包括“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一种塔式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一种生产颗粒肥料用的造粒塔”等发明专利。转让涉及交易总金额为4830万元。

  自2019年收购以上描述的专利后,全维公司先后对全国二十余家复合肥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引发了行业的广泛担忧。据不完全统计,全维公司对新洋丰、应城新都化工、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门子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山东奇立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济宁中农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锐新肥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大荒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润和肥业有限公司、广东富爱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起了侵权诉讼。索赔金额在100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最多高达2000万元,部分诉讼还要求被诉讼企业拆除高塔装置。

  2023年6月19日,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曾组织召开“高塔技术”专利纠纷情况说明会。会议认为,高塔专利为行业通用技术,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外就已经大范围的应用,不具有创造性。被诉高塔技术和设备属于复合肥行业通用,且高塔设备整体价值高,若拆除,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行业技术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复合肥行业与国家农业发展紧密关联,直接影响粮食产量和质量,关乎国计民生。

  同年8月,业内13家高塔复合肥生产企业发出《关于全维公司利用“高塔技术”专利挑起法律纠纷的联合声明》,对全维公司的诉讼提出质疑。一是诉讼主体全维企业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对复合肥生产的技术、工艺、设备等创新发展无任何参与及实质贡献,且无法在实践中运用涉案专利;二是全维公司在涉案专利权临近届满前才发起大规模诉讼,不排除以牟利为目的来谋取和解赔偿或专利许可费。被全维公司起诉的企业表示,已相互分享了有关证据资料,以充分的证据应对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数据显示,该专利曾有13份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保持专利有效审查决定。面对如此情况,应城市新都化工、新洋丰、四川美丰等企业未放弃,自202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至今,终于迎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这一关键转折。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次发布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对终审判决结果的落实与回应。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正式生效,作为权利主体的全维公司,其依托该专利的权益体系同步消解。

  这一结果是对“专利保护边界”的一次重要厘清,也对整个复合肥行业的创新生态和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产生了积极示范作用。不仅消除了行业内存在的专利争议,也有力维护了化肥行业生产供应链的稳定运转。真正的技术专利,应建立在突破性技术进步基础上,而非依赖行业通用技术的“包装”式垄断。这一事件也为行业经营者提供了启示:在市场经营中既要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通过良性竞争机制促进行业生态优化。